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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仪:粤港澳三地将迎来合作增长期******

  中新网广州2月3日电 (孙秋霞)广东省民营企业家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誓师大会2日在广州民营科技园举办。与会代表、澳门中小型企业联合总商会常务副会长陈美仪认为,粤港澳三地在2023年将迎来经济、产业、贸易合作的增长期,港澳企业可以把握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机遇。

  在陈美仪看来,民营企业要持续高质量发展,在思维上就必须要在各领域、各方面配合政府发展政策,更好结合社会和市场,在实际营运时要不遗余力地创新,增强发展动力,推动技术研发创新,推动产权结构创新,推动管理制度创新等。

  陈美仪进一步提到,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高质量发展也离不开构建高水准对外开放窗口,澳门作为“中葡平台”及“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加強与广东的深入合作,将为广东企业、产品、成果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也为澳门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更强的力量,同时让高质量发展路途越走越宽阔。

  2019年,陈美仪在珠海横琴创办了综合商业,集零售、餐饮、休闲旅游于一体。她说:“虽然这几年我们经历了困难时期,但是我们很有信心,2023年商场人流慢慢恢复,再加上广东正在推进高质量发展,对商家来说是一个机遇,很多商户已经在询问租场地的事情。”

  在内地创业多年的陈美仪,感受到广东的营商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她指出,刚到内地的时候办理业务需要跑不同的部门,现在政府已经提供了“一条龙”服务。广东还出台了很多支持港澳青年到广东创业的政策,正在一步步落实。

  陈美仪表示,澳门市场太小,无论是政府、民企及居民都应积极与广东省不同省市的相关产业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有很多企业能够给澳门年轻人提供发展平台,年轻人要抓住机会”。(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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